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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今年6月1日施行 为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19-05-30
新华社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29日上午,《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为促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设七章48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小编带你抢先看!

  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条例》指出,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内涵丰富,

  不仅仅是向孩子传授知识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异化、不当等问题,《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不在孩子身边,

  也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条例》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其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代为监护的人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同时,父母还应当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条例》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教育、妇联共同承担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条例》指出,教育部门应当推进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家长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推动高等教育机构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根据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确定重点内容,组织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一步强化


  《条例》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

  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

  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得收取费用。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鼓励研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条例》规定,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管理。

  为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家庭教育提供必要帮助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根据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以及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条例》还指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父母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相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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